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吉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吉政协调组〔2022〕2号)部署要求,重新调整了我县乡镇权责事项清单,现将调整后的乡镇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抚松县镇级权责事项清单目录(共35项)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乡镇人民政府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2]82号文件) | 行政确认 | |
2 | 乡镇人民政府 |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生存认证 | 人社厅发[2018]107号、吉社保[2018]89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3 | 乡镇人民政府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查 | 人社厅发[2018]107号、吉社保[2018]89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4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5《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9〕70号)6《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4〕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5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5《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9〕70号)6《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4〕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6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5《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9〕70号)6《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4〕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7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补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5《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9〕70号)6《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4〕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5《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9〕70号)6《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4〕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乡镇人民政府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 补贴发放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C 20101 256号) ( 规范性文件) | 行政给付 | |
10 | 乡镇人民政府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行政确认 | |
11 | 乡镇人民政府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 格证的种苗的 |
《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7号)已经2002年12月6 设定依据(实施依据) 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
12 | 乡镇人民政府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 事项名称 台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接规定制作、保 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行政处罚 | |
13 | 乡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 | 乡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
15 | 乡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
16 | 乡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
17 | 乡镇人民政府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
18 | 乡镇人民政府 | 牺牲、病故6个月工资给付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行政给付 | |
19 | 乡镇人民政府 | 烈士褒扬表彰、奖励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20 | 乡镇人民政府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审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由所在市级民政部门(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审批。 | 行政确认 | |
21 | 乡镇人民政府 | 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一、(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4〕13号)二、(六):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首先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一式2份)。 | 行政给付 | |
22 | 乡镇人民政府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行政给付 | |
23 | 乡镇人民政府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行政给付 | |
24 | 乡镇人民政府 |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行政给付 | |
25 | 乡镇人民政府 | 农村厕所改造 | 关于印发《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卫生厅局: 为规范全国农村改厕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行政给付 | |
26 | 乡镇人民政府 | 强制动物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行政强制 | |
27 | 乡镇人民政府 | 农村危房改造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064号)第九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由县级按照国家和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由县级按照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行政给付 | |
28 | 乡镇人民政府 |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行政检查 | |
29 | 乡镇人民政府 | 《生育服务证》办理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 行政确认 | |
30 | 乡镇人民政府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行政确认 | |
31 | 乡镇人民政府 |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财产核实登记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发布)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 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 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 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
行政确认 | |
32 | 乡镇人民政府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行政奖励 | |
33 | 乡镇人民政府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
34 | 乡镇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3号)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
35 | 乡镇人民政府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2002年9月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片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体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松县乡级权责事项清单目录(共35项)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乡镇人民政府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2]82号文件) | 行政确认 | |
2 | 乡镇人民政府 |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生存认证 | 人社厅发[2018]107号、吉社保[2018]89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3 | 乡镇人民政府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查 | 人社厅发[2018]107号、吉社保[2018]89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4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5《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9〕70号)6《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4〕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5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5《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9〕70号)6《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4〕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6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5《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9〕70号)6《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4〕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7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补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5《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9〕70号)6《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4〕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乡镇人民政府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5《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3.0版>的通知》(吉社保〔2019〕70号)6《抚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4〕13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乡镇人民政府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 补贴发放 |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C 20101 256号) ( 规范性文件) | 行政给付 | |
10 | 乡镇人民政府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行政确认 | |
11 | 乡镇人民政府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 格证的种苗的 |
《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7号)已经2002年12月6 设定依据(实施依据) 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
12 | 乡镇人民政府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 事项名称 台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接规定制作、保 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 行政处罚 | |
13 | 乡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 | 乡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
15 | 乡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
16 | 乡镇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
17 | 乡镇人民政府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1 号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处罚 | |
18 | 乡镇人民政府 | 牺牲、病故6个月工资给付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行政给付 | |
19 | 乡镇人民政府 | 烈士褒扬表彰、奖励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20 | 乡镇人民政府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审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吉林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由所在市级民政部门(含长白山管委会,下同)审批。 | 行政确认 | |
21 | 乡镇人民政府 | 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一、(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4〕13号)二、(六):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首先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一式2份)。 | 行政给付 | |
22 | 乡镇人民政府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行政给付 | |
23 | 乡镇人民政府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行政给付 | |
24 | 乡镇人民政府 |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行政给付 | |
25 | 乡镇人民政府 | 农村厕所改造 | 关于印发《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卫生厅局: 为规范全国农村改厕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行政给付 | |
26 | 乡镇人民政府 | 强制动物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行政强制 | |
27 | 乡镇人民政府 | 农村危房改造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064号)第九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由县级按照国家和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由县级按照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行政给付 | |
28 | 乡镇人民政府 |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行政检查 | |
29 | 乡镇人民政府 | 《生育服务证》办理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 行政确认 | |
30 | 乡镇人民政府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行政确认 | |
31 | 乡镇人民政府 | 蓄滞洪区内居民的财产核实登记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发布)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 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 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村(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登记时,应当有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 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
行政确认 | |
32 | 乡镇人民政府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行政奖励 | |
33 | 乡镇人民政府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
34 | 乡镇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3号)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
35 | 乡镇人民政府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2002年9月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片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体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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