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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进行可能影响通行安全和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等活动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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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审查核准—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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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1、勘探、采掘、爆破; 2、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3、架设桥梁、索道; 4、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5、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6、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7、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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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申请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3、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5、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9、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申请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2、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5、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6、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申请 1、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4、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9、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10、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规定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通航水域岸线使用许可要件 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2、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3、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4、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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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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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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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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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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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说明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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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抚松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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